民主碰撞點

 

攝影師:Lian Rodriguez

民主應該是正反雙方共同坐下來討論的一種「和諧制度」,不過隨著政治力量的介入,反民主的出現,這種民主已經變得搖搖欲墜,沒有民主可言。想想以前的辯論會場吧?正反雙方各派出一組人馬在台上較勁,正方提出自己的觀點,拿出有力的證據為自己辯駁,爭取最有說服力的論點,同樣的,反方也如出一轍,簡直用複製貼上的方式,爭取對自己很有合理的觀點,重點來了!當正方提出的觀點被反方打槍時,反方提出自己的觀點才是正解時,正方要如何應付?難道要說,如果你這樣,那麼就會怎麼樣的論點來說服反方嗎?或是用若是如此,就會如何?或是你引用的數據有誤,也或是你的論點不對,你引伸的觀點不是這樣等等,來試圖說服另一方要相信你的觀點嗎?


這個已經不叫辯論,而是針鋒相對。如果在辯論雙方提出三個有利的問題要對方回答,而對方的答案又回到反問的身上時,就形成矛盾衝突,與自我悖論的碰撞點時,這時候,不管是哪一方都站不住腳,那我們要怎麼辦?難道這場辯論就沒有結論陳述嗎?


讓我們談談所謂的結論陳述的論點吧?正方提出的論點還正確與否,或是反方是否為正確與否的論點是基於自己有合理的論點敘述上,這沒問題,基於推導出的正確點,來向流程的論點陳述,只是符合大腦的表示性表述,就是我是怎麼樣就應是怎麼樣的合理性,大腦相當看重這部分,因為對大腦而言,背後的強述原理是讓我們容易深切相信那是對的正確點,你應該是怎麼樣的正確來自道德或是行為人的直接陳述,來應相對的行為準則,我們來看看,一個點是否真正正常,都只是看這社會的陳述性是否是符合當前的行為執行面的合理點,一個最好的例子就是原始部落的觀點是無其可以用都市人的準則直接合理套用。


多數民意落在哪一點,都已經被正反雙方之外的意見給打趴,就像我們長期的民意調查,真正的民意是落在哪一點,不是看多數人的行為準則就是直接合法化,一種正確的行為代價,就我們所落在的一種行為正確點,不管是正方或是反方,就容易陷入正方而正方,反方而反方的思維胡同中。


這樣沒有好處,雙方為了陷入僵局而僵局,總是要找出妥協方案來,怎麼辦?民主陷入某種自摔的局面,為了怎麼樣的反對而反對,為了怎麼樣的正確才正確,你覺得這樣的行為合理又風尚?其實並沒有,台灣的民主體系這幾年變得很容易成為認知上的正確又僵化,而更容易陷入死胡同的矛盾衝突中。雙方要有共識,只能砲口一致朝外,這至少還有一點用處,但在多數人的眼中,整個民主制度就像各種的絞刑鎖鏈一樣,扣在每一個人雙方腳踝下,我們要能正確前進,大概除了我們可以放下部分仇恨之外就沒了,這同樣也很難做到,整個世界的民主僵局,就宛如一場大型的政治複雜化,陷入自我困頓的局勢中,就只是為了認知而更加正確認知。上一章節提到的政治正確,就是一個絕佳的範例。要我們坐下來好好討論,這幾年哪來可以看得到?正反雙方提出的方向辯駁,更容易尖酸苛薄,容易為了討論變得容易針對個人化,這對未來的溝通會有幫助嗎?要人聽取反方意見,你能否好好放大你的雙耳好好聽得清楚,並且認真思考清楚?不過,我聽到的聲音都已經變得更加針對化而針對化,這究竟是對人抑或是對事的方向討論?人做出的事,變成了針對事的方向的人去人設,就會讓討論局面凍結,至少就議事的行程討論下,即使多數表決通過,都是強制性的。


這真的對民主的行為有發展?看看我們的政治的意識形態就可以知道,就算不扣押帽子,都會被強行給扣押著,作為政治上的行為考量,而變得易於政治化,怎麼樣的政治表態就會淪落於中國小粉紅眼中的政治正確行為化,而讓政治更加絕對化,到底是挺中國,抑或是挺台灣,中國或台灣,或中國台灣這幾個字,更是要選邊化,也更是差一個字,中國就覺得我有台獨思想。


我沒有台獨思想,台灣本來就與中國是兩個不同的文化所在,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抑或是香港地區,澳門地區都屬於各自的據點,我只要提到台灣是一個國家,抑或是中國與香港,還有澳門是同一個不同類型的「國家」,就容易把國家與地區的各類名詞而罪化。國家的定義抑或是一個「地區」的定義,一定要放在國家的行為去合理的準則下,才能算是我對合理名詞的清楚定義嗎?我同樣也可以說,美國是一個地區,芝加哥是一個地區,紐約是一個地區,日本東京是一個地區,同樣可以繼續說北極是一個地區,那麼這個定義就顯得異常模糊,怎麼樣才算是地區?是指地圖上的一個「點」,國家是指當中的國家宣言建立在憲法之下,那麼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本來就不一樣,這樣你就懷疑我有台獨思想,你是這樣推論嗎?


因此,當你的行為去正確推敲,就容易產生政治的行為準則,好讓為你的行為思想辯護,而成為法律上的行為思想準確人,這容易導入誤導的嫌疑,讓你的認知更容易去行為正確。如果法律上的推敲是一切的行為合法,那麼同樣在討論的民主民事行為下,那麼當怎麼樣的斂財或是詐欺,背信等任何行為準則作為一種法源依據時,我們只是用以大腦對那樣的思想去符合該要效應,這就容易陷入律法的行為思想上,所以只要是想,就可能犯了法條?而這個「想」還沒完,涉入了一種剛好的思想行為上,就會認為犯了什麼行為禁忌,所以律師總是背誦法條很有道理,但只是這點沒有什麼意義與用處。(你已經觸犯了什麼罪,可以處以什麼法則並且最高併科多少罰金)


意義這樣解釋,只是代表著我們對於行為準則的正確效應的一種導論,好讓對自己的行為脫罪。因此,就法律層面上,這也是為什麼真正的邪惡之人總是有理可以逃責,背負最深的罪責總是行為之人來擔當。如果不是我電視電影看太多,那麼也就是真正的犯罪之人總是在逍遙法外,把真正的十大要犯關進最嚴密的監牢中,不代表社會可以國泰民安,治安一切良好,不用擔心任何的犯罪會發生。你若是這樣想,天真的不是你,就是有另有他人。整個國家抑或是地區的行為作風,隨著怎麼樣的民主議事行為升高,就容易變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局面,因為整個體系在動盪的光譜中,早已經處處去開花,去另結枝枒。每一個根部都會吸收到一點養分,養分可以作為每一個可能的動機,就有可能去開展任何的行為準則思想。在法律的體系中,民主的各類思想中,早已經不是所謂的長型光譜可以解釋這樣破碎的景象,我唯一可以形容的比較像是各類到處開花的思想結構,只是差了什麼就可以去執行。







當你的行為去正確推敲,就容易產生政治的行為準則,好讓為你的行為思想辯護,而成為法律上的行為思想準確人,這容易導入誤導的嫌疑,讓你的認知更容易去行為正確。如果法律上的推敲是一切的行為合法。









要每一個人去擁抱不同的思想體面,這有難度,我要你相信氣候變遷帶來的風暴,如果你是極度保守派,強硬的右派,極端的體系,我絕對很難第一時間就相信,甚至去怪罪中國的陰謀,還是其他的胡作非為導致的思想亂源。誰是真正的妖言惑眾?每一個,誰又是真正的妖魔鬼怪?每一個。你的妖言雖然不是造成很大的惑眾,但有一部份人是信了,極端的勢力都會在每一個思想中去壯大,我們都很難不相信,真正可以治療人心的有可能是邪惡的思想,而非善良的念頭。


誰是真正的魔鬼,誰又是真正的天使?這沒有說得準,上帝派來的天使,是引導你導入好的善念,還是真正教你有一點壞念頭不違法?而這違法又是犯了哪一個罪?十誡有特別提到嗎?不欺騙,難道帶有善意的謊言不算?謊言要如何定義?是可以說你很美麗,你很有豐腴的身材,還是乾脆說你很肥胖?需要減肥,才有保持有良好的體態?你有富有,雖然你只有一元美金?


善良的成為天使,邪惡的成為惡魔,我們好像就不會變更預設的主因,但時間一旦過去,當天使與惡魔互換,這不是上帝說了算,反倒是人類集體請辭向上帝表達抗議,於是我們成為善良的惡魔,還帶有邪惡的天使一樣混合我們全身。當我們的皮膚有著黑色的光彩時,我們的信念都帶著一點不純正,雖然就思想上,犯罪這一點事實很難構成真正的行為犯罪,但確實已經玷污了人類的印記。我們成為人,帶著聰明的思想,人工智慧的發達變成了一種我們不得不有的複製行為印記,而讓我們每一個生活準則有一個行為標準化,就這成了文明最有利的一個基準制度,讓我們想想民主,當人循著議事準則走,而不造成議事的規則的標準而遵守,民主的崩壞是哪一點在落地生根?難道我們的認為的行為法則都變成了一種最合乎議事的法治代表,而自己說合乎最大的法庭——這當然是指天庭,上帝看到人在被告前受審,我們這些應該要站在人這邊,還是站在我們這邊?喔,對了,「我們」也是「人」。


所有的行為準則在合乎的一套議事面前,是不是都變成了一套容易碰撞,而矛盾過頭的一種悖論開始點?我們又是怎麼回事?難道我們從自始至終沒有想過「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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