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
Photo by Mojtaba Hoseini on Unsplash
我很想說說法律,雖然我並非律師。但對於法律,我也有不同的想法,在這裡,就不吝分享我對法律的看法吧!
法律的前身大概就是規則條文之類的法則吧!從前古代的法典走到現代的法律,法律確實有很大的改變,仔細想想法律——對了!我有提到憲法嗎?那也是一環。憲法的本身是介於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一種基礎溝通模式,而國家的起源來自於憲法,不過並沒有用——我過去也有提到「憲法」的相關想法,因此,憲法在「修改」之前,當然要經過國會或是政黨所屬的中央政府的議會之類的民事會議共同討論才能修改。
在往前推,憲法的建立既然來自於國家本身,我們再來想想「憲法的建構」是怎麼一回事?很多憲法的守則是必須要有什麼樣的自由,而這種自由不外乎就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以及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的定義就是你可以去到你想去的地方,言論自由則是你可以說你想說的話,集會自由就是你可以招集屬於你同樣性質的群體來動員宣導你要的自由理念,宗教自由不外乎就是你可以信仰你想要的宗教,甚至自創一個!
我們再來談談「自由」,所謂的自由是你可以天馬行空去「施行」你要的「事物」,或是你「想」的事物,而這種自由包括性幻想,想像未來最有可能發生的事情與變化。好的,我們再來談談這些的自由,你有什麼感覺?
你可能會想,喔!沒有多大的感覺,極權國家也不會限制你的「個人行動」,只要你不要「過分」就好。然而,既然不會把人當成某種動物來飼養,那當然一般程度上都有一定的自由,你不會想看到國家正在偷窺你的隱私自由吧?
因此,我們來談談自由的時候,不外乎就是保障人身的基本自由,說可以想聽的話,或是在一定範圍內行駛自由的權利。而既然如此,民主國家的自由與極權國家的自由又有何不同?
基本的不同:保守派與自由派的戰爭。保守?能有多保守?而自由,又有多自由?你總是在猜想,要是民主國家的自由真正可以了解其自由的權利,大概不會不甩自由的選擇。而保守國家,也就是那些一黨獨大的國家們,要是真正可以趨於極權專制,那麼他們的專制也沒有多專制,只是限縮在某一個框架中,我想問問,我們在自由的那種民主同時,要怎麼樣的民主才算是真正的民主?你希望政府能夠聽見你的聲音?寫信給總統或是總理首相,你期待他們能夠有所回應?
因此,在民主憲政的專政下,法律是在人性的那一種法律所賦予的一種人身自由,也就是真的幾乎為所欲為,但在為所欲為的保護傘下,我們就可以以為自由是人性上所給予的一種自由體制,也就是在憲法給你的人性自由,保障你作為「人」的權利。
極權國家呢?是賦予你人身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以及宗教的自由,但這種自由說穿了的那些自由是在憲法寫下的一種人身的思想自由的一種專制空間,要你別忘了「初衷」,就是「憲法」給你的,請你務必遵守。好了!我們再來想想中國或是俄羅斯的那種憲法自由,是怎麼樣的自由權利呢?
我當然可以說中國共產黨的壞話,可是不能在中國的領土上批評,因為中心思想的自由是愛黨愛國與愛自己其人身上的自由體制。中國並沒有限制你不能趴趴走,它只有限制你的自由——其意義不能脫離其異議(請參考異議此文章)。然而,也是如此,在美國批評中國,幾乎都有人這麼做,當然包括總統這麼做,歐洲國家也是。但是批評歸批評,只是在外交上吵吵鬧鬧,不能其干涉「內政」,但「內政」?只是自己國家說了算。對於每一個國家對於內政的看法,各有不一的分歧言論。
中國說,你們不要來干涉香港,美國卻開始反思香港的地位。而在法律的那一層面,我們是怎麼樣在法律——而其憲法等等的一種規法來思考法律的意義是怎麼樣的中心定義?(這很重要)。
憲法其干涉人身的自由,也就是人性本身的定義言論,保障你有人性本身自由的所有權,所以不外乎第一條憲法條文都說你有某某自由,賦予受到憲法保障,然後,憲法修正之後的條文又給你其他權利,像是槍枝攜帶,像是沈默,像是某某自由等等,有很多自由權利,你都可以行駛,對了!你知道那些自由的意義上的保障權利,好讓你行駛等同於你不受其他自由所限嗎?
你同樣有槍枝自由,沈默上的自由,但同樣在你言論上的自由,換取你在法律上的自由相同權利——只是因為你身而為「人」的那種人身本身。而人本身上的自由保護,是給你在自由意義上的合理權利,你應該來給予同樣的保障權利——讓自由行駛可以在國家與人之間更加有意義,憲法是讓你基本人性自由,但在平等,自由與博愛的那種精神還是意義下的共同所有,就是我們可以合理說出一種不管好壞,皆為「合理」化的自由保障。
極權本身不是。專政之下,或是限縮思想之下,國家思想幾乎教化人本身上的思想自由,這很重要到民主國家與極權國家所無法賦予的自由權利。所以為什麼說中國壞話的中國人都「消失」了?或是逃亡了?也或者那種人身自由只要不是偏激於思想上的自由,就有可能被拿來討論,甚至一樣遭受更大的異議爭端。
你在他國扮演極權國家的領導人,一定會招來此國人民的怒罵,甚至詆毀你國家的外來品,民主國家大概不會。然而,民主人也別高興太早,一旦賦予我們要的「正經自由」,此國的其他人民也會遭來批評與回擊。這也是在民主思想上的一種相反或是相對的自由上的合理意義。
我們再來看看法律本身。法律的前提是條文上的賦予你道德上的罰則與懲處。懲處就是你違反什麼條文,你要被判幾年牢飯與多少金額賠償。然而,道德上的思想是什麼樣的意義去給予什麼樣的合理上的意義(異議)。所謂的異議,當然就是對等上的異議討論。社會合理建構在人群上的共有意義,這就讓我們思考,所謂的異議就是反對(贊成)的那些人呢?
你要在道德上去合理化你要的合理自由,好讓意義能夠更加有責任心。就像醫生,應該要把病人當成人,還是把病人當成罹病的患者,只是其中一人?
好了,這就遇到一個問題,如果這世界的民主體制相反過來,所謂的文明是不是可以變成「正常」化?你當然沒有想過這個「意義」(異議)。因此,當我們文明地要像文明人時,喔!違反善良風俗是不對的,光天化日在街道上裸露,是有罪的。所以,天體營只接受一種人:不能對裸體有不良思想。
再來討論穿衣的意義,只要你沒有「過度」裸露,都算是「保障」之內,可是,什麼叫做「過度」裸露?伊斯蘭專制國家來看民主國家肯定太過感冒,我們來看某些「更」開放的國家也會心驚驚。因此,文明上的意義——穿衣上的意義自由,是賦予你基本該有的文明自由,同樣限縮於共同文明人的自由。
為什麼沒辦法把部落民族的自由是賦予我們穿衣上的一種自由,有些部落民族沒有穿胸罩的「自由」啊!為什麼我們現代女性要穿上?然後,要你男性幾乎只用一塊布之類遮擋你的下半身,你要嗎?願意上街嗎?
部落民族的街道是叢林與雨林,還是沙漠或荒原,或草原。我們的街道是水泥城牆與各種搭建而成的玻璃結構上的大樓。因此,既然在這樣的意義前提不同,我們就很難看到法律本身在每種法律對於人性上的自由有多麽不同。但由於前提是「人」,因此,往前推論——賦予人性上的自由,是給予你有道德上的思想自由,與文化上的保護自由。
法律是讓道德上有條文上的自由推演,所以再來想想律師,我們派出兩方律師在法庭上辯論,例如被告因為什麼原因去殺人,或是過失殺人有其重要原因,或是被告在爭奪孩子的監護權時,是用什麼條文去告訴原告應該要怎麼做的那種意義是什麼——好讓律師的辯護本身沒有答辯餘地。
我可以說,我用什麼觀點而下,另一方就用什麼觀點而辯,這幾乎像是辯論賽,只是這攸關刑責與責任,還有法律上的背負意義。因此,你要在道德上去合理化你要的合理自由,好讓意義能夠更加有責任心。就像醫生,應該要把病人當成人,還是把病人當成罹病的患者,只是其中一人「而已」?
就像阿茲海默症的患者,每一個人的發病所感受到的想法不同,無法真正治到心中真正的病,但可以治到每一個人大多同樣感受上的病所理解的那種相同意義。自閉症患者也是,尤其現在更加「泛」化,因此,自閉症本身的自由來自其每一個人光譜更加的寬廣,也就更難治療其單一自閉症患者心中的病因是什麼,但卻在每一個人天馬行空的自我世界中,去連結社會共有的相同合理化感受,還有其意義,所以,社會是教導自閉症患者在社會「相處」中是在連結什麼,而共有什麼。
法律是讓你道德有責任上的形式,一種良心上的譴責。但是法律偏偏因個人合理形式不同,就很難有良心上的一種共有責任感,這也是為什麼交通規則的形式總是很「奇怪」?(台灣的交通守則,總是讓我有各種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