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嫌犯

圖片來源:Matt Zhang 

我知道,如果我真的要有所進步,有所自信,當然就是相信自己本來所相信的,常常說初衷很重要,我們不是忘了,就是隨著時間跟著沖淡了,變了,一切不在了!不是嗎?相信自己可以,那又如何?常常能夠證明什麽?一切不請自來,永遠不知道未來會發生什麽?看看自己的「命運」,看看自己的「未來」,如果一切真的說得通,那原因是什麼?你可以告訴我嗎?



沒有人能夠猜透「小丑」「到底」在想什麽?沒有人能夠預測瘋子的下一步要怎麼走?就算如電影所演:我永遠領先你兩步,甚至十步,還是會兵敗如山倒,付諸一炬。很多事情真的無法拿捏得準,而這個社會充其量只是建立起規章的第一步,讓事情有個「精準」的合理化發展,如果我是錯——既然這麼愛談對錯——我們又拐彎到哪裡去?我們所建立的從眾信賴就是對的?

你仔細想想,我們的行為,你仔細分析我們的行為,「好像」背後一切說得通,一切真的那麼有理,在〈Everything〉系列章節,我幾乎已經分析了每一個面向,可是又能證明什麽?證據真的不會說話,證人在法庭上公然說謊,憲法保護下,可以對天發誓,我說的話並不全然是真相。

想像一個兇案現場,要找出兇手,而這個兇手是經過策劃,還是臨時起意?或者因為一時情緒失控而痛下毒手?還是像電影情節,借刀殺人?黑幫還是存在,黑與白還是勢不兩立,我們無法根除黑幫,就像犯罪,從來不會因為刑事案件減少,而把警察犯案革除在外。所有的命案現場,除了目擊證人、警察以及檢察官、法官之外,我們要找出真正的作案目標,並非只是指人,或者是指物?也就是在人的崇高情緒上,建立一種很客觀上的判斷,加上辯護律師、上訴律師、陪審團成員,不帶有一點「私立」色彩,說什麼,我都不相信。

好,如果犯罪現場,這個死者呈現奇怪姿勢,要如何解讀?如果以顛倒的方式,將死者顛倒擺放,然後做出宛如讓人不解的姿態,我們肯定認為這個兇手是病態——具有某種程度的病態,就像經典的犯罪小說,要抓出兇手,最後一個受害者永遠是自己的親屬。

我們把兇手描繪成殺人不眨眼的連續殺人魔,像《奪魂鋸》裡的兇手,就收屍癖的讓人匪夷所思,或佈置成娃娃的模樣,還是把人當成玩具一樣,好好玩?理解命案現場,不是找動機,或是找兇手,而是整個場地是為了什麼?也就是我們看待現場時,所要了解的整個氣氛是在於我們是怎麼透徹整個思緒範圍?

你永遠無法得知真正的動機,真正的為什麽竟然換來一句:我就只是想看人會有怎麼樣的表現,就像社會實驗一樣讓人更加不解,我們當然可以說現在的實驗目標是為了滿足我們的好奇心,以及追求人們道德發展的可能性,更了解人類行為的廣度到底有多廣,但不能藉此作為我們深入探索好奇心的原始領域,證明好奇心的確能夠探索這範圍,也害死了許多人。

所以,社會實驗——尤其是爭議性的,最後都被制止,因為,社會的廣度是不容許我們真的這樣把道德的厚紙張,一刀斃命地,穿過身體,然後讓它散成碎片。我說過,道德就像一張紙,不過就是很厚的一張紙。因此,回到命案現場,那著死者,假設是女性,假設她是單親媽媽,假設她的兩個小孩因為目睹案發過程,也慘遭殺害,更重要的是你找不到兇手血跡,死者的慘狀淒慘,頭下腳上的方式,嘴巴被封住,四肢被反綁,上半身赤裸,下半身只剩一件內褲,她的額頭有不明血漬,距離頭髮只有短短幾公釐的距離,你開始懷疑,這是兇手刻意留下的?還是死者的血漬?一切佈置地像從來沒有發生過命案似的,兩個孩子更簡單,疑似在睡夢中被殺害,兇手可能用枕頭將孩子悶死,案發現場與發現他們時間已經超過三天,要是有「清理者」,那就真的買通殺人。

好了,現在追查可能「有興趣的人」,是她的離婚丈夫嗎?還是她的新歡?或是竊盜案件?還是真的有殺人魔選定他們為作案目標?是否可能是因為離婚丈夫因為吃醋而殺了他們?那孩子怎麼說?前夫有可能「故意」殺了自己的小孩嗎?還是新歡因為勸離自己的女人,而認識一個殺人魔?或者這個殺人魔是故意選定這個目標呢?繼續追查下去,這個單親媽媽有金錢上的糾紛,她所任職的公司因為款項不明而在前幾天遭公司革職,她的同事深信她並沒有犯案,可是另一方面,有些「小人」聽說事情不如表面上那麼單純,這個金錢上的款項,不是一來一往就可以解決,她在處理公司的款項時,因為帳務不明,例如金錢的流向少了一大筆,而被誣陷挪用公款,或是在處理公司的產品的預算時,實際上因為自己的專利權無法被保障,與同事有過爭執,導致她的角色從會計師到技術研發,通通都有。

小孩怎麼回事?同事認識他們嗎?對他們熟識嗎?還是自認為很熟識?所有的調查——不管查出是金錢來往,還是情感糾葛,所有的證據能夠證明,有人想要主導一切,拿回自己所有該有的。女死者是怎麼死的?解剖報告顯示她是因為呼吸衰竭而死,體內還有不明藥劑,可能是安眠藥,也可能是抗憂鬱劑,或者她本身也有酒癮問題。

在死者的脖子背後疑似有針孔痕跡,顯然兇手「可能」有注射過什麽?還是她本身有毒癮問題?拼拼湊湊所有的線索,你得到一個答案:兇手並非是前夫或是新歡,而是另有其人。繼續找來其他的嫌疑犯問話,拼出一個最不可能的真相,你得到一個最不可能的事實:兇手是她的律師。

律師?我有提到這點嗎?沒有,排除所有的可能性,你得到的答案其實很少,同事、前夫、新歡以及上司,還有誰?就是她的律師,律師其實幫她辯護離婚官司,前夫不算是真正離婚,新歡的介入,讓她無法擺脫情感的陰影。律師為了幫助她,而燃起心中的惡魔,而殺了她,他剛好又有怪癖,喜歡以這種方式用半強暴的方式,加上情感,而變成了一個殺人犯。

他無言以對,卻自己必須出庭作證,證明自己的罪行其實本非他意。我們可以說律師也愛上了她,四角關係已經很複雜,好好認識你的「最愛」,不是透過信任就好。


沒有人能夠用「理性」去殺人,還說這樣「非常合理」,但一來一往之間所滲透的因素,一點的感受就表示著我們想要推託什麽,而這就是感知。


證據太薄弱,因為我給的細節並不完整。現實的每一套線索,用毛髮,用 DNA,用血跡,用腳印,用指紋,用頭腦,你所有可能思考的可能是不見死者,卻見到一個不明痕跡,叫做:消失的死者。

沒有死者,是否意味著沒有兇手,甚至沒有嫌疑犯可以追查?把骨灰都丟向大海,很多人的死像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一樣,只是數量的問題,而非兇手追查的問題。想一想,我們該怎麼樣看待不同的證據?兇手應該步步為營,讓偵探找不到蛛絲馬跡,還是真正非本意,最後只好佈置像「故意」一樣?我們為了能夠逃脫某些證據的指正,都會故意扯謊,好讓證據看起來很薄弱,甚至沒有說服力,這種現象像是某種逃避,只是讓自己能夠脫罪,會在兇案現場的不見到不是兇手本人,我們每一個陌生人經過某些薄弱的氣氛時,就像低空飛過任何領域,想要驚險通過任何指證。每一個人都想要無罪釋放,可是承認有罪的人,不見到真的有罪,冤案會發生,不是沒有原因,不是情有可原,是被迫這麼做。法官不屬於「第三方」公證人,因為只是憑藉著「證據」以及「證人」說話,你相信與否是一個問題,而你的判斷與證據之間的意義又是一個問題。也就是說,法官的思考無法當個合理上的平等判斷,只能把某些「標準」放在某個天平上,去衡量某種已經存在的道德標準——而這個標準介於社會合理以及一股公信力的範圍,可以很廣,也可以很狹隘。

維持原判,到底是根據什麽思考?證據不會隨著時間改變?在街上,我們根本看不出有哪一個人的背後有前科,只是寫著「我是好人」,我是一個陌生人,每一個人的故事背景中有很多事可以說,從小到大,我們不願提出任何具體的細節——就算我們很願意,我們也不會記得那麽多。況且,人與人之間的交叉關係,從來不會像老交情一樣,鉅細彌遺地接待一清二楚,你想的與對方想的,能有多接近?所以朋友之間仍存在著爭執,不是沒有原因。

就好像能夠證明著什麽?當一切看起來如似一切,我們就已經看透一切?那並非能夠證明我們很有說服力,能夠說服著什麽,讓一切回歸到一切,當 anything 而存在那邊,反而不是 anything,而是以為的 anything,替代著 everything。

因此,證據被焚毀,當嫌疑犯終究有個替死鬼,我們自認為能夠指向某種最合理上的懷疑。在所有的案件中,情感往往是重要的因素,沒有人能夠用「理性」去殺人,還說這樣「非常合理」,但一來一往之間所滲透的因素,一點的感受就表示著我們想要推託什麽,而這就是感知。

因此,感知之間的那種慾念,簡稱上的慾會讓我們不能夠平緩看事情的原委,所以初衷「疑似」變調,是因為某段曲調改變,卻當成一樣。心理研究上這種認知容易作為我們認為上的「證據」而去證明我們是理性上的「合理」訴求,所以邏輯才會一貫而生。

真正的意義沒有達到,反而用 anything 去證明那才是 everything,看來我們搞錯了對象。

我知道,如果我想要得到一段美好的愛情,我就不能為了愛情而去追尋愛情,那顯得糊塗。而如果因為意義上的對等,而去證明那的確是一段 anything,那麼我們只是為了證求而去證求,那很存在。

因此,證據擺在眼前上的數字,任何血漬,任何很有說服的一切證據攤在陽光下,也會玉石俱焚,燃燒殆盡。

所以,你還想證明什麽?證明那真的而有存在上的白紙黑字?我們確實已經受到認知影響,進而去影響心理的表層,像多張已經黏在一起的紙,分不開任何一張微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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