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放這世界


在水中世界所看到的距離往往是有很大的反比,就像上篇文章中所提到距離的偏誤,連結的不對稱,以及過於放大或縮小的偏差,也因為這樣,我們去看這世界的現象就會不自覺以自我的構想去連結,另外一方面,我們用自我去連結時所發生的直覺也受環境,他人,及現實去做考量,比方說在貓科動物與犬科動物的實驗上,我們若以將貓科動物與犬科動物二字作明顯大小,但在兩字的某一範圍內分別放上小貓及小狗的照片,並讓受試者彼此去說服哪種動物比較可愛,或比較不那麼危險時,你會發現,放在貓科動物旁的照片(不管是小貓還是小狗),一致認為是貓科,而放在犬科動物的照片也是如此,但將照片放在於字的下方,就會被照片給說服,轉變說法,而在上方,又被字給影響,改變看法.
原因是我們大腦不斷用文字影響照片的關鍵度,也就是說照片的吸引程度遠大於文字,但文字的說服能力卻大於照片,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會看圖說故事,把一張發生意外的照片,說成這是大卡車先撞上小客車,一張男女出遊的照片,硬是被認為他們是一對戀人,而不是朋友或兄妹,姐弟.
過於放大或者去縮小理解的範圍,會讓大腦失去知覺的感受作用,但我們也很容易這樣做,怎麼說?照片放大在某一範圍內,我們自然去聯想的是這是哪個部分?還是完整的部分?或者直言判定本是如此.數大就是美,但重複不斷的放大不會是種美,而是傷害,且眼睛不許可的傷害,我們知道眼睛有視覺暫留現象,重複的眼線範圍中,重複一段話,一張照片後的兩至三秒會放進大腦的皮質層中,然後加以記住,但如果是像萬花筒的照片放進大腦的視覺皮質中,大腦的想像力可能需要多些分化,就是畫格一格分開,只能記住,但還是不能理解,這兩片拼圖的相似,結合度,及彼此之間的關係.
我舉個例子,一方與另一方發生消費糾紛或民事訴訟,一方一定有個開頭去提告對方為何要在餅乾上有不明物體?為何要告訴對方家庭妨礙,加重毀謗?我們外人是霧裡看花,審理的法官也是要採述雙方說詞,做出合理的判決,前提是法官這個"外人"也必須不能放大或縮小案件的採信範圍內,才能讓雙方心服口服,不過這有可能嗎?我不知道,人在宣布判決的那天,都認為自己可以打贏這場官司,得到勝訴,卻是不爭的事實,敗訴的那方,如果不能提抗告,結果只會無盡,那麼勝訴這方的意義終究只有自己意義.
我們去理解雙方的含意前,是能往前看,往後退,無法左右延伸,就算可以,並非全方位,畢竟人的視角只有一百二十度,剩下的兩百四十度,只能用經驗,用想像,用連結去理解,去面對,去碰觸未知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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